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0號
原 告 華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軍陸戰隊指揮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76,4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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