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告 張馥籤
法定代理人 李家儀
原 告 張綾殷
被 告 張文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路○區○○段0000○0000○0
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739,51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5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土地地號 面 積 (平方公尺) 114年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權利 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面積×公告土地 現值×原告權利 範圍) 1 高雄市路○區○○段0000地號土地 3.41 21,500 1/2 36,658元 2 高雄市路○區○○段0000地號土地 172.63 22,298 1/2 1,924,652元 3 高雄市路○區○○段0000地號土地 67.67 23,000 1/2 778,205元 合計 2,739,5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