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 告 連冠閔
訴訟代理人 洪杰律師
黃鈺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翰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