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政府公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51號
CTDV,114,補,651,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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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1號
原 告 德凡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園珮


被 告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政府公報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4,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民國000年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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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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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凡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