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22號
CTDV,114,補,622,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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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2號
原 告 李佩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祐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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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