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01號
CTDV,114,補,601,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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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1號
原 告 吳鴻

吳沂臻
A0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B0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0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被 告 林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96,224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1,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 0 高雄市○○區○○○段 000000地號 6/36 389㎡×13,800元/㎡×6/36=894,700元 0 高雄市○○區○○○段 000000地號 1/1 190㎡×13,800元/㎡=2,622,000元 0 高雄市○○區○○○段 0000000地號 1/1 190㎡×13,800元/㎡=2,622,000元 0 高雄市○○區○○段00 地號 4/48 424.58㎡×13,800元/㎡×4/48=488,267元 0 高雄市○○區○○段00 地號 4/48 146.52㎡×13,800元/㎡×4/48=168,498元 0 高雄市○○區○○段00 地號 4/48 0.66㎡×13,800元/㎡×4/48=759元 合計 6,796,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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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