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買賣契約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72號
CTDV,114,補,472,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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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2號
原 告 莊珮
被 告 陳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第77條之
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倘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
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揭規
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
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
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廠牌:LEXUS、出廠年份:西
元2015年、型式:LEXUS NX200T,下稱系爭車輛)為原告所有,
及被告應返還系爭車輛予原告;第四項請求確認兩造間已解除買
賣契約。觀諸原告各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
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為回復原告就系爭車輛之所有權圓滿
之行使,是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以系爭車輛於起訴
時之價值為斷,然原告經通知,迄未陳報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若干,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與系爭車輛相同廠牌(LEXUS
)、出廠年份(西元2015年)及型式(LEXUS NX200T)之車輛市
場價格,該等車輛之平均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836,250元
【計算式:(798,000元+769,000元+890,000元+888,000元)÷4=
836,250元】,有8891汽車、HOT大聯盟等二手中古車買賣網站之
搜尋結果網頁附卷為憑,核其客觀條件(同廠牌、同車齡、同型
式)相同,上開平均交易價格自應得作為本件系爭車輛價額核定
之依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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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