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黃美娟
許家華
許家誠
被 告 許世勳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曾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許世勳應將附表所示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以配偶贈與為原因所為移
轉所有權登記行為予以塗銷;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曾玉美應
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3人,由原告3
人應有部分各9分之1,上開聲明訴訟目的相同,應僅計為同一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3分
之1所有權之所受利益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9,484,26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66,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3 165.88㎡×31,000元/㎡×1/3=1,714,093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3 536.74㎡×31,000元/㎡×1/3=5,546,313元 3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3 900.57㎡×31,000元/㎡×1/3=9,305,890元 4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3 944.74㎡×31,000元/㎡×1/3=9,762,313元 5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3 147.37㎡×31,000元/㎡×1/3=1,522,823元 6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3 504.89㎡×31,000元/㎡×1/3=5,217,197元 7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1/3 73.27㎡×31,000元/㎡×1/3=757,123元 8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1/3 192.71㎡×31,000元/㎡×1/3=1,991,337元 9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3 453.51㎡×31,000元/㎡×1/3=4,686,270元 10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3 64.84㎡×31,000元/㎡×1/3=670,013元 1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3 47.14㎡×31,000元/㎡×1/3=487,113元 12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3 176.29㎡×31,000元/㎡×1/3=1,821,663元 13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3 580.85㎡×31,000元/㎡×1/3=6,002,117元 合計 49,484,2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