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14年度,10號
CTDV,114,聲再,10,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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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0號
再審聲請人 郭維明
再審相對人 高聖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9日
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8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
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
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確定裁定
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
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亦有明文。經查,本
院前於民國114年4月29日以114年度聲再字第8號裁定駁回再
審聲請人再審之聲請,並因不得抗告而確定(下稱原確定裁
定),再審聲請人於114年5月5日收受原確定裁定後,於114
年5月29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未逾不變期間之規定,合
先敘明。
二、次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
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
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
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
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且毋庸命
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30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意旨略以:面子一斤值多少,是因法官不是當事人所以
才會誤載,恭請法官辦理比中指、手摸生殖器。幽默大師林
雨堂寫說律師說的地方,沒有正義。我也幽默一下,法官多
的地方,是會有眼無珠。人生最後都有歸途,好像都是兩手
空空的走等語。
四、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就原確定裁定,未具體指明有何法定
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再審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
合法,本院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呂明龍                   
                  法 官 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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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