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4年度,503號
CTDV,114,審訴,503,2025081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503號
原 告 謝依靜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曾雋行律師
被 告 鄭仁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前已依本院裁定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950元。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如附表1所示物品,並給付原告300
,000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6,151元,嗣於民國114年7月30
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返還如附表2所示物品,並給付
原告620,497元,經變更後之訴訟標的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
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之規定,應就超過部分向原
告補徵裁判費,而依原告主張,變更聲明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7
1,085元(計算式:250,588元+620,497元=871,085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1,6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9,950元,應再補
繳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1:
編號 物品名稱 價額(新臺幣) 1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66,500元 2 LG TurboWash3D蒸氣直立式直驅變頻洗衣機(極窄版)、LG NeoChef智慧變頻微波爐 25,900元 3 津華家具沙發 48,000元 4 津華家具茶几 7,900元 5 橘家床墊 59,780元 6 Lecreuset典藏琺瑯鑄鐵圓鍋2件 27,308元 7 粉色蛇皮Blvgari包 58,274元 8 Jimmy Choo星星包 22,049元 9 Jill Stuart衣服、鞋子10雙 62,253元 10 homeshop衣服 7,215元 11 So nice衣服 22,240元 12 德典生技保養品 3,532元 13 誼居設計工坊燭燈 15,200元 14 Blvgari墨鏡 20,000元 合計 446,151元

附表2:
編號 物品名稱 價額(新臺幣) 1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66,500元 2 LG TurboWash3D蒸氣直立式直驅變頻洗衣機(極窄版)、LG NeoChef智慧變頻微波爐 25,900元 3 津華家具沙發 48,000元 4 津華家具茶几 7,900元 5 橘家床墊 59,780元 6 Lecreuset典藏琺瑯鑄鐵圓鍋2件 27,308元 7 誼居設計工坊燭燈 15,200元 合計 250,588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