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927號
CTDV,114,司票,927,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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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洪通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尚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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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