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904號
CTDV,114,司票,904,20250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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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04號
聲 請 人 蕭有宏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聲請
人與相對人盧美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盧美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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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