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陳冠州
許雅貞
邱玉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所有坐落高雄巿岡山區大仁段1298-3地號
土地及其上2458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