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黃○○、黃○○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黃○○、黃○○、關係人黃世鎰、黃建明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若前開查得關係人黃世鎰已死亡,請補正黃世鎰之除戶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明拋棄
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之相關釋明資料。
三、請提出相對人張○○、黃○○、黃○○所有坐落高雄巿橋頭區仕和
段112地號土地及其上7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
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