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賴昶壬、許繼鴻、許馨月間請求拍賣
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賴昶壬、許繼鴻、許馨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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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請提出相對人劉○○所有坐落高雄巿橋頭區筆秀段272地號土
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