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82號
CTDV,114,司拍,182,20250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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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關係人徐銘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所有坐落高雄巿岡山區大仁段1298-3地號
土地及其上2458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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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