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4年度,36號
CTDV,114,司執消債清,36,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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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
聲請人即債 張媛萍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
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
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
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
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
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
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
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9號裁定開始清
算在案。又查,聲請人陳報名下有南山人壽、元大人壽、三
商美邦人壽、國泰人壽保險,保險解約金共計新臺幣(下同)
757,822元,由聲請人於保險法修法前提出相當金額(依現行
法規定僅部分保險屬清算財團);另查,聲請人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調件明細表雖有顯示陽信銀行投資,然課稅現值僅6,
900元,因該公司股票未上市上櫃,無法透過公開交易市場
買賣,本院認現值過低顯無以動產方式變價之實益,不予處
分,以上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台灣人壽第三人
聲明異議狀影本、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
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
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
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
卷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757,882元,經聲請人提 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 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 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南山人壽保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34,387元 ⑵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311,717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2 元大人壽保險 保單號碼號LSMK095352號保險解約金:216,900 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3 國泰人壽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0元 ⑵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36,012元 ⑶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39,636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4 三商美邦保險 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119,170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5 陽信銀行投資 6,900元 無法透過公開交易市場買賣,無以動產方式變價之實益,不予處分。 台灣人壽向士林地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0761號陳報查無投保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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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