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6641號
債 權 人 王宗保 住○○市○○區○○○○○街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送達代收人 吳苡瑄
住高雄市○○區市○○路000號5樓
電話:00-000-0000
債 務 人 鍾雨軒 住屏東縣○○鄉○○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鍾雨軒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及 調查債務人之集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保險契 約等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聲請執行薪資債權之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在屏東縣屏東市,其餘聲請調查者,屬於執行標 的不明,而債務人住所地在屏東縣長治鄉,此有其戶籍謄本 在卷可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