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439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陳羽榛即陳慧即陳金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64394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集保證券開戶資料;經查,第三人債 務人集保股票等值現金有逾換價拍賣作業手續費用者,僅中 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該第三人分別設於新北市中和區及臺北市中正區,有集保 查詢報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分別屬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件應先裁定移送有管 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再由該院囑託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執行,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 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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