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64375號
CTDV,114,司執,64375,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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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437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孫文慶
債 務 人 黃張素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所明定。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 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住所地高雄市三民區之法院即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奕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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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