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20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鄢駿
債 務 人 游宸鴻即游承穎
債 務 人 游鎮綸
債 務 人 柳馨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62064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惟查; 債務人游鎮綸、柳馨茗查無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債務人游宸 鴻即游承穎目前投保於第三人禧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該 第三人有薪資債權,惟該該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新北市板 橋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 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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