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1403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梁宇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61403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健保、監所、郵局、保險等 債權,經查,本件查無債務人之勞健保投保、保險等資料, 而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其開戶帳戶位於臺南成功路郵局,而 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臺南市北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 查詢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及保險公會函 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