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5180號
CTDV,114,司執,55180,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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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5180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梁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55180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統一超食代股 份有限公司高雄廠之薪資債權;惟查,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 在新北市土城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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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