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871號
CTDV,114,司促,9871,202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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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71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陳品臻

債 務 人 郭偉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參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仟貳佰壹拾壹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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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