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55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郭臺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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