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855號
CTDV,114,司促,9855,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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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55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郭臺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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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