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1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鍾海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新臺幣
伍萬零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