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96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大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慶順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楊詠丞、楊智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楊詠丞、楊智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