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德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元,及暨自民國九十四年
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
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德昌於民國94年08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90
,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
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