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2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靖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孫靖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催告函與郵政回執正反面(按聲請狀所附房屋抵押貸
款契約書第18條約定:甲方對乙方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時,乙方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
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