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0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潘貴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玖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潘貴榮於民國89年3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
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
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債
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
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
法第138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