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496號
CTDV,114,司促,9496,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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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49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品亘(原名:陳善妍、李善妍李沛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
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
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品亘(原名:陳善妍、李善妍李沛臻)於民國
101年8月9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
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
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
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違約
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
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民國114年6月29日止共計消費簽帳
新臺幣55,879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53,510元為自
民國101年8月9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9日之消費款,新臺幣
2,369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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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