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42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債 務 人 黃淑敏
黃文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玖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