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9323號債 權 人 林育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信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陳信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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