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323號
CTDV,114,司促,9323,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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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23號

債 權 人 林育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信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信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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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