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53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務 人 許薰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參仟肆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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