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208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聖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嵩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確認債權人送達代收人是否為撰狀人李杰霖科員,並陳報
送達地址為何;若欲指定撰狀人李杰霖科員為債權人代理人
,則請於往後歷次書狀註記李杰霖科員為代理人,並補陳委
任狀。
三、債務人黃嵩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