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156號
CTDV,114,司促,9156,2025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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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56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彌陀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莊添壽
債 務 人 蔡辰男

陳雯萍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零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六三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
之三點六三九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蔡辰男陳雯萍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惟據其提出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所示,關
於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為「貸款逾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
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計息及
違約金計收方式以特約條款另訂之。但無特約條款約定者,
依前款規定計收。」,查並無特約條款之記載。綜上所述,
違約金係以「逾期利息」之總額為基準計收,而非以欠款本
金為基準計收,且因無特約條款之記載,故違約金均以「逾
期利息」之總額為基準,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
算。債權人請求超過准許之違約金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
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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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