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134號
CTDV,114,司促,9134,2025080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欣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壹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欣鴻於民國114年3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3月26日起至民國119年3月26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7月28日
止累計新臺幣175,217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168,050元為
本金;新臺幣5,874元為利息;新臺幣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001 168,050元 114年7月29日 清償日 13.72%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