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081號
CTDV,114,司促,9081,20250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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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08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吳佳芬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鵬翔小物先生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高鵬翔小物先生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
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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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