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077號
CTDV,114,司促,9077,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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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7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莊廣偉
債 務 人 葉龍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年利率) 1 25,972元 114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74﹪ 114年4月27日起至114年10月26日止 按0.374%計算之違約金。 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0.748%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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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