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972號
CTDV,114,司促,8972,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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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72號
債 權 人 林正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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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