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46號
債 權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競新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琪寶
債 務 人 林振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⑴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捌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柒拾肆萬零捌佰捌拾
元;⑵新臺幣貳佰參拾伍萬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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