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877號
CTDV,114,司促,6877,20250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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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7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游佳蓉
債 務 人 兆塑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世緯

債 務 人 吳文泰




一、債務人兆塑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肆萬零
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十日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五、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兆塑實業有限公司邀債務人吳文泰
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借款
期間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118年10月24日止,詎債務人自11
4年3月25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經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
務人後未獲置理,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請 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上開借款加速條款通



知,債權人未對債務人吳文泰之最新戶籍地址為通知,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114年7月25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已 對債務人吳文泰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 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 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 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債權 人就債務人吳文泰部分請求就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部分,未盡釋明之責,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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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