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4年度,15號
CTDV,114,司,15,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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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宇春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宇春企業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5年1月4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條規定,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
之清算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字第1號裁定選派為宇
春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裁定於民國113年2月7日公告
並經確定,嗣伊於113年7月4日聲報就任,後因宇春企業有
限公司仍有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本院114年度司
執字第32115號),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字第3號裁定准許
將清算期間展延至114年7月4日,惟因該執行程序仍未能於1
14年7月4日前完結,為此再次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
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11
4年7月4日起再展延6個月至115年1月4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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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