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108號
CTDV,114,勞補,108,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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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08號
原 告 棉花田生機園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山內
被 告 譚光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183,046元
,被告戶籍雖設於高雄市六龜區,惟實際住所為「新北市○○
區○○路00巷00號4樓」,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
見本院勞補卷第9頁),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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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棉花田生機園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