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劉宜霏
訴訟代理人 莊逸威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訴訟代理人 黃韻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茲因本件尚有應
調查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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