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動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863號
CTDV,113,訴,863,2025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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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宇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宇純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8月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0,039元【計
算式:(1017地號土地面積3,668㎡×公告土地現值53,751元/ ㎡×
權利範圍34/10000)+建物課稅現值729,700元=1,400,039元,小
數點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99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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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