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3年度,131號
CTDV,113,司執消債清,131,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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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1號
聲請人即債 陳榮良
務人
代 理 人 田杰弘律師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
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
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
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
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
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
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
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在案。又查,聲請人陳報名下有宏泰人壽、遠雄
人壽保險、繼承土地,雖保險解約金低於保險法第123條之1
第1項所定數額,依本條例第98條第2項、法院辦理人身保險
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規定非屬清算財團,但其
願提出保險解約金與繼承土地課稅現值,以上有聲請人112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
明細、保險公司函、土地公務謄本、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
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
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
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
表示,有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1號函、送達證書、
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
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78,271元,經聲請人提出 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 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 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宏泰人壽保險解約金 9,485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2 遠雄人壽保險解約金 57,138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3 臺南市○○區○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1.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分之1)、979地號土地(面積208.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分之1) 課稅現值:11,648元(公告現值為6,660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另南山人壽、新光人壽、臺銀人壽、全球人壽均查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亦無裁定開始清算前2年內變更要保人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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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