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48號
CTDV,111,重訴,148,202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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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沈駿台灣安平文創有限公司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本院111年度
重訴字第1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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