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少莆
選任辯護人 蔡明哲律師
被 告 宋楷勝
選任辯護人 張正忠律師
被 告 何承遠
被 告 詹徫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1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簡少莆、宋楷勝、何承遠、詹徫捷因詐欺等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其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並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
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許欣如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