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宛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00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8月14日上午10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上午10時宣判,但因當日適逢
颱風來襲,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
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
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