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48號
CTDM,114,金訴,148,202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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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宛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00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8月14日上午10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上午10時宣判,但因當日適逢
颱風來襲,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
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
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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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